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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8

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交簡字第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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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一三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八六一號),本院 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行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甲○○執行業務之人,因業務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一)被告甲○○於警訊時及偵、審中之自白、(二)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紙、事故現場照片、(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 錄、驗斷書及相驗屍體證明書各一份、(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一份、(五)和解書一件等為證。 三、本件係依被告甲○○之請求而為緩刑之宣告,故被告不得上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 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何 清 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 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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