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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5

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交聲字第1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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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一七一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   受處分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 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第參項內關於「處罰鍰玖佰圓」應更正為「處罰鍰新台幣玖 佰圓」。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 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三項內關於「「處罰鍰玖佰圓」,顯係「處罰鍰新 台幣玖佰圓」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罰鍰新台幣 玖佰圓」。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何 清 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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