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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4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交附字第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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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乙○○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八八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政 庭                      法 官 田 幸 艷                      法 官 陳 志 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富 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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