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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7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交附字第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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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陳賢瑞   訴訟代理人 陳新三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七四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政 庭                      法 官 田 幸 艷                      法 官 陳 志 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富 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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