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8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交附字第20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二О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三四四號公共危險等案件,就過失傷害部分,經 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減少勞動能力部分損失新臺幣(下同) 九萬元,及精神慰籍費十五萬元。 前項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甲○○因過失傷害部分,致原告乙○○受有減少勞動能力、增 加生活上需要及精神慰藉金等損失,金額如訴之聲明,依法應由被 告負擔,因請求判如聲明云云。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 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田 幸 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應附繕本二份 )。 書記官 廖 明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