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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8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交附字第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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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三零二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因過失傷害及公共危險等案至原告之女受有傷害,綜合受害損失 共五十萬元,依法應由被告賠償。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辯論終結,原告雖於同年月二 十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訴狀於同年月二十一日下午一時始送交本院收件 ,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何 清 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上訴時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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