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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0

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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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判 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五年,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確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五二 七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另犯詐欺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判處有期徒 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五八號),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 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 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挹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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