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2
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6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受刑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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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三六八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四三號),茲查該受刑
人在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九十年八月一日判處有
期徒刑十月確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九七四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
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
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侯明正
法官 石家禎
法官 黃翰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