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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2

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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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三六八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四三號),茲查該受刑 人在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九十年八月一日判處有 期徒刑十月確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九七四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 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 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侯明正 法官 石家禎 法官 黃翰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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