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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8

撤銷緩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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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受刑人甲○○因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侵占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 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五年確定(八十八年度營簡字第五四號),茲查該受刑 人在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三月一日起,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三日判處 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八九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 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奇 秀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 貞 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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