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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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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九十年度執聲辛字第一四三六號),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 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六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0 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確定在案。惟仍 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犯偽造文書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九 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度上訴第七二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因而聲 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資料,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 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陳金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祝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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