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5
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8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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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三○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蔡阿秋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
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
人蔡阿秋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以書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侯明正
法官 黃光進
法官 黃翰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