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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6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4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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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三七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扣案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參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毒 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0四0號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十五時五十分許,在 台南市○○○路、永安街口,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台南市警察局員 警查獲,扣得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約二點二公克)。被告涉嫌施用毒品經戒治 期滿,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一包為違禁物,爰依規定聲 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結晶體驗餘淨重一點三八公克係安非他命,有法務部調查局檢 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違禁 物,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燕 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 富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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