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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3

聲請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6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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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監護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毀損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苗栗地檢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九 二二號、本院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監護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毀損罪,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罰金參仟元,並 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二年確定後,移送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 院監護。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治療後,情況改善、自我照顧功能良好、人際互動合 宜等,有該院九十年八月九日九0嘉南般字第0二七九0號函附卷可稽,爰聲請於其 監護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家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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