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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3

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6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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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蔡林月雲 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甲○○通姦案件具保,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蔡林月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蔡並月雲因受刑人甲○○涉嫌通姦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振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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