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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5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67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零點七公克(含袋重)、安非他命壹點壹公克(含袋重)、又摻有海洛 因香煙壹支零點七五公克(含袋重)及安非他命零點六三公克(含袋重)均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 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 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晚上十一時三 十分許,在台南縣歸仁鄉○○村○○街十六號被告甲○○之住處,查獲被告施用 毒品之犯行,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袋重)○點七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 他命(含袋重)一點一公克;而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復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台南縣永康市○○○路與新行街口,當場查獲被告施用毒 品之犯行,並自其身上扣得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煙壹支○點七五公克及第二 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六三公克(含袋重)。被告因上開施用毒品行為,經送觀察 勒戒、強制戒治期滿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管四 ○二號不起訴處分在案。經查,扣案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係屬第一級及第二級毒 品且為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本院經核與規定相符,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 孫 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朝 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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