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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5

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6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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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由具保人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肆萬 元並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義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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