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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1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6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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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八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六五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海洛因一小包(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曾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 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復經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保護 管束期滿為不起訴處分(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七七號),而所查獲扣案之毒品 一小包重○.六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 定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爰依法聲 請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爰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侯明正 法官 石家禎 法官 黃翰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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