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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2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6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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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六二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海洛因貳小包(合計淨重零點壹叁公克、包裝重零點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為第一 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上午 零時四十分許,在台南縣山上鄉○○○號道路旁,查獲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犯 行,並扣得海洛因二包等物,經送強制戒治期滿,業經本署處分不起訴在案(九 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三四號)。惟本件經台南縣警察局查獲扣案有海洛因二包( 合計淨重○點一三公克,包裝重○點四七公克)之物,亦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屬 實,有該局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八七)陸一字第八七一八○一一一號鑑定通知 書乙份在卷可稽,則上開物品即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為此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彥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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