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3

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69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九四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 字第一三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 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 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 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侯明正 法官 石家禎 法官 黃翰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