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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3

聲請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6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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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第一三七二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監護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拘役四十日,並於刑之 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三確定。其扔役業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三日執 行完畢,監護部分聲請人於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解送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監 護迄今逾二年二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治療後,目前病情穩定,無明顯精神症 狀,有該院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九0嘉南般字第0三0七號函附卷可稽,爰依刑 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聲請將所餘監護期間以保護管束代之。 二、本院審酌受刑人監護期間已達二年二月及前開嘉南療養院函所載受刑人病情尚穩 定,有多次院外適應治療,表現平順等情狀,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且原判決已 宣示受刑人執行監護之期間,保護管束自以執行至原宣示監護期間屆滿為止,爰 不另為保護管束期間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振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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