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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1

專科沒收

台灣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7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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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О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武士刀貳支、匕首壹支、十字弓壹支均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三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 賣、運輸、持有或陳列,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在台南縣將軍 鄉玉山村一八三號處內查獲不詳姓名人士所有之武士刀二支、匕首一支、十字弓 一支等刀械,經查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三款所定之 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 穎 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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