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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8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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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 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 計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 十二月二十二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麗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怡 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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