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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9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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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十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安非他命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施打及吸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七0八號被告甲○○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將被告不起訴處分確定,但本件查獲扣案安非他命毛重 零點柒公克,經送驗結果係甲基安非他命,有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在卷足證, 爰聲請將前揭物品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本院詳核結果,確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義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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