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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5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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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貳包,淨重壹點參參公克(包裝袋重零點伍捌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業經列 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法第十八條第 一項規定,一經查獲,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沒收並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 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 別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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