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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3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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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玖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按安非他命業 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非法持有及 施用,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條 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五五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但被告尚被查獲第二級毒 品安非他命0‧九七公克,所以,聲請將上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於是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 振 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 姿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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