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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8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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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十二?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銷燬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安非他命陸小包(淨重零點伍公克,包裝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施打及吸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一六號被告甲○○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將被告不起訴處分確定,但本件查獲安非他命陸小包( 淨重零點伍公克,包裝重零點肆公克),經送驗結果係甲基安非他命,有刑事警 察局鑑驗通知書在卷足證,爰聲請將前揭物品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本院詳核結果,確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 義 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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