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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5

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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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玉蓮   具 保 人 林柏宏 右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林柏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林柏宏因被告吳玉蓮涉嫌侵占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 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英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 國 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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