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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5

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自字第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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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五О號   自 訴 人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自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參加自訴人所招攬之互助會二會,其中一會民國九十 年一月起會,每月會款新台幣(下同)三萬元,標息固定六千元,採外標制,被 告於第五會標得會款二十九萬四千元;另一會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起會,每月會款 一萬元,採內標制,被告於第四會以標息三千元標得會款十二萬一千元;詎被告 竟自九十年六月起即未繳死會款,計欠死會款三十一萬元,且逃匿無蹤,因認被 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嫌。 二、按法院或受命推事(法官)於乙○○○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 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 其自訴,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三、訊據被告甲○○固坦承因自訴人代其對外向第三人借款後,乃以跟自訴人互助會 方式逐月清償借款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伊並未有標會,係自 訴人將二個會標起來清償伊向第三人所借款項,再要求伊繳死會款以逐月清償等 語。經查,被告前開辯解為自訴人不否認,惟供稱係被告要求標會還地下錢莊等 語,另自訴人於本院九十年八月三日調查時亦供稱:「(這二會是否你向被告招 攬?)我向他招攬的。」、「(被告如何騙你?)被告拿房契說可借一百五十萬 元,來還清會款。所以我認為他這樣在騙我。」等語,故自訴人僅以被告未履行 逐月以繳死會款作為清償宿欠之約定,即認其涉有詐欺犯行,尚嫌無據。又被告 如何施用詐術致陷自訴人於錯誤,而使自訴人同意其得標並交付會款,自訴人亦 能未舉證以實其說。綜上,自不得於別無積極犯罪證據下,以被告未按期繳交死 會款,遽而推認其自始具有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是本案純屬債務不履行之民事 糾紛,與詐欺刑責無涉,應認被告罪嫌不足,依照首揭說明,本件自訴應予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邦 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玉 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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