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7

詐欺

~w2z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自字第28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w2z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w1z1;        九十年度自字第二八六號   自 訴 人 甲○○ 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乙○○之性別、年齡、住所或其他足資 辨別之特徵。 理 由 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乙○○詐欺案件,其自訴狀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 項之規定,記載如主文所示之事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 孫 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朝 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