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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1

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自字第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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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六四號   自 訴 人 泰霖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 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彭振湘                        法 官 陳金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歐祝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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