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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6

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自緝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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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緝字第二七號   自 訴 人 敦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雲林縣崙背鄉五魁村四八號   代 表 人 許明威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四四五號、九十年度 自緝字第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茂榮(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係鼎龍建設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鼎龍公司)負責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日委託被告甲○○(已死亡) 與自訴人敦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敦圓公司)訂立坐落雲林縣崙背鄉○ ○段五四一、五四一之三號土地之「龍鼎天下新建工程」承攬契約,自訴人並已 依約於簽訂契約十日內完成地上物之拆除及整地,詎於八十八年八月十日在敦圓 公司向被告張茂榮請款時,竟由被告甲○○受託出面將已遭列為拒絕往來戶且已 存款不足之被告鄭志寬(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所簽發發票日期為八十八年九 月三十日,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付款,票據號碼NA0000000號,票 面金額新台幣(下同)七十萬元之支票一張,背書交予自訴人,自訴人不疑有他 而收受,致屆期提示遭退票,始知受騙,雖迭向被告等人催討,均置之不理,且 形蹤不明,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九日死亡,有雲林縣斗六市戶政事 務所九十年九月十九日雲斗戶字第三五九四號簡便行文表及所附戶籍謄本一份附 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被告甲○○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侯明正 法官 石家禎 法官 黃翰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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