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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30

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年度易緝字第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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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一О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七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三三六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被告因逃匿,經本院於七十九年三月十五日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依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追訴權之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達於時效期間四分 之一者,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規定,並參酌司法院二十九年院字第一九六三號及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三八號案件於偵查、審判進行中,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之 解釋,則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罪名之追訴權時效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完成(其 計算方式詳如卷附計算表所示)。爰照首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 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 顯 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盧 立 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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