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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3

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年度自字第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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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一五號   自 訴 人 甲○○○   代 理 人 張永昌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軍事審判法規定追訴審判之;對 於被告無審判權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軍事審判法第一條前段、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零三條第六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自訴人所指被告殺人犯行及發覺時間均在被告任職服役期間,應依軍事審判法之 規定追訴審判,故其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九十年八 月一日九十年處字第0二0號已確定之不起訴處分提出新事實、新證據,亦應向 軍事檢察官為之,本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另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傷害罪嫌而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 字第一四二四0號),惟因本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已如前述,本院自無從審 究上開併辦案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六款、第三百零七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鍾邦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豐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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