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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3

瀆職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年度自字第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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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三三號   自 訴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自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法院或受命推事(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 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 其自訴,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訊據被告甲○○於本院調查時堅詞否認涉有自訴意旨所指妨害其自由等瀆 職犯行,辯稱:從未見過自訴人,對自訴意旨毫無所悉等語,核與自訴人於本院 調查時,當庭指認被告後陳稱:當日妨害其自由之警員,並非被告等語相符,( 均參見本院九十一年九月三日訊問筆錄),堪認被告所辯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是依本院調查證據所得,應認本件自訴意旨所指被告涉有瀆職等犯行,尚乏實 證相佐,應認被告罪嫌尚有不足。依照首揭說明,本件自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 穎 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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