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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160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09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廖恒輝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蘇林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 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49,99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5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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