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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183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3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吳昇峰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郭展瑋即郭文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8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郭展瑋即郭文隆之繼承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 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將被告身分證統一 編號誤植為其被繼承人郭文隆身分證統一編號之顯然錯誤, 爰依聲請人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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