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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年度保險字第2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春吉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20,340元,應 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11,83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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