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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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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 許炳義 許百雄 許本典 許熒男 許炳錕 兼上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惠玲 被 上 訴人 何叔臻 潘湘羚 以上當事人間因110年度訴字字第5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 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 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 文。查: ㈠上訴人許惠玲部分: ⒈上訴聲明第1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2, 33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 ⒉上訴聲明第2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1,250元(1,125×10)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⒊綜上,上訴人許惠玲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5,423元。 ㈡上訴人許炳義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1,250元(1,125×10),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㈢上訴人許百雄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810元(281×10),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㈣上訴人許本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630元(563×10),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㈤上訴人許熒男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810元(281×10),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㈥上訴人許炳錕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2,500元(2,250×10),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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