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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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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原 告 郭長信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被 告 陳高金鳳 陳冠穎 陳冠伶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王凃美節 被 告 凃水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5日內向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預 納規費新臺幣2,181,200元。     理 由 一、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 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 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 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 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拆除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 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遲未繳納規費新臺幣2,181,200元 ,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無法繪製成果圖,致本件訴訟無從 進行,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5日內,逕向臺南市 佳里地政事務所繳納規費,並向本院陳報,逾期未繳納,本 院將依前揭規定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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