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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給付投資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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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原 告 鄭洪麗花 原 告 鄭佳勇 訴訟代理人 吳文淑律師 原 告 鄭雅苓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被 告 和昕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施昭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坤茂律師 黃楓茹律師 蘇小津律師 郭俊銘律師 曾邑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之民事抗告狀繕本業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合法送 達被告,且本院前於113年2月1日再以公務電話通知被告是 否提出答辯狀,然迄113年2月27日止,被告均未具狀表示意 見或為任何答辯,此有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收文資料 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爰本於職權撤銷本 院112年12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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