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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年度司執字第415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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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41599號 聲 請 人 潘榮泰 住○○市○○區○○○路000號16樓之7           居高雄市○○區○○路00號9樓 聲 請 人 黃靜怡 住、居同上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慧瑜 住○○市○○區○○路00號9樓 上列聲請人就債權人林芊慧與債務人吳彥彤間分割共有物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1599號卷宗為閱覽、抄錄。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 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 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 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 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 用之。 二、聲請人固非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159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當 事人、代理人,惟其閱卷聲請業據其指出其為該案件拍賣標 的之拍定人,其欲閱覽拍賣標的物之查封筆錄等拍賣資料, 參酌卷內資料足以釋明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上開規定,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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