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年度婚字第30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300號 111年度婚字第318號 上訴人即原告 與反請求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關於離婚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關於夫妻剩餘財產 之請求部分,原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0,000,000元,上訴 人則上訴請求全部廢棄,其上訴利益為30,000,000元,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合計應徵418,500元。茲依同法 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418,50 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