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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1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洪雅婷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 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 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 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 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 、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債務金額共 計為新臺幣(下同)1,607,293‬元。聲請人曾於民國000年0 月間向最大債權銀行花旗(臺灣)商業銀行提出消債條例前置 協商聲請,該銀行提出180期、利率4%、每月還款5,407元之 清償方案,然聲請人無法負擔而協商不成立。聲請人任職於 矜貴企業行,擔任公司會計,每月薪資收入為26,400元,無 領取社會補助。聲請人每月平均支出16,500元,名下財產僅 99年出廠之汽車一輛、110年出廠之機車一輛、三商美邦人 壽保單價值準備金45,665元、國泰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63,6 73元、新營郵局存款餘額54元,無其他財產,亦無債務人, 除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外,尚需每月支付長女及長子扶養費共 計12,000元,實無力清償債務。是衡以債務人之財產、勞力 及信用綜合判斷,就已屆清償期之債務,顯已陷於全盤繼續 不能清償之客觀情狀,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聲請人係 一般消費者,未從事營業,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 宣告破產。爰依消債條例之規定,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 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債務金額為1,607,293‬元等情,業據其 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花旗(臺 灣)銀行111年4月14日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等件為證(消 債更字卷第39-67、161、173-177頁)。就聲請人積欠債務 乙節,依據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之陳報狀,聲請人積欠之無 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780,666元,另有擔保債權金額758,3 52元(汽車之動產抵押)。故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現積欠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 ,堪可認定。聲請人於000年0月間向最大債權銀行花旗(臺 灣)商業銀行提出消債條例前置協商聲請,該銀行提出180期 、利率4%、每月還款5,407元之清償方案,然聲請人無法負 擔而協商不成立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111年4月14日前置協 商不成立通知書為證(消債更字卷第161頁),並經花旗(臺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5月19日具狀陳報前置協 商情形(消債更字卷第249頁),核之相符。是聲請人提起 本件更生聲請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 ,亦可認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任職於矜貴企業行,擔任公司會計,每月薪資 收入為26,400元,無領取社會補助等情,業據其提出109至1 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矜貴企業行/矜貴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員工在職證 明書及薪資明細表、新營郵局存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 基本資料表等件為證(消債更字卷第29-31、35-37、69-77 、209-211、217-219、221-223頁)。惟從聲請人之新營郵 局存摺明細觀之,目前每月領取育兒補助6,000元(消債更 字卷第209-211頁),可知聲請人之子女於一定年歲前,尚 有育兒補助,非長期領取之社會補助。又依臺南市政府社會 局112年6月6日南市社助字第1120739539號函所示(消債更 字卷第261頁),聲請人確實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上情核 與卷附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消 債更字卷第192頁)大可相符。再聲請人主張其名下財產僅9 9年出廠之汽車一輛、110年出廠之機車一輛、三商美邦人壽 保單價值準備金45,665元、國泰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63,673 元、新營郵局存款餘額54元,無其他財產,亦無債務人,有 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 表、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單及中文投保證明、國泰人壽保險單 及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新營郵局存摺、汽車行照、機車行 照、債務人清冊在卷可憑(消債更字卷第33、83-121、143 、171、209-215頁),亦與前揭事證及聲請人所陳可以相符 。基此,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應以其三商美邦人壽保單價值 準備金45,665元、國泰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63,673元及每月 薪資收入26,400元、育兒補助6,000元為據。 (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 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 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 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亦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 第21之1條第3項所明定。參酌聲請人居住地即臺南市政府公 告113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 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 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 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 定,故消債條例之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上開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元 ×1 .2=17,0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 生活必要費用16,500‬元,未逾越前開標準,尚屬合理。  (四)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 ,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之長女000年0月0日出 生,10歲餘,每月領有兒少補助2,047元;長子000年00月00 日出生,4歲餘,每月領有兒少補助2,047元,有聲請人提出 身分證、健保卡、戶口名簿、戶籍謄本、長女之仁德車路墘 郵局存摺、長子之仁德郵局存摺、長子之幼兒園繳費收據等 件可稽(消債更字卷第23-27、123-127、137、225-227頁) ,且依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6月6日南市社助字第1120739 539號函所示(消債更字卷第262頁),聲請人之長女及長子 每月均分別核領經濟弱勢家庭兒少生活扶助2,047元。綜上 資料,應認聲請人之長女及長子有受聲請人及前配偶共同扶 養之必要,且其生活費標準,依前開規定,應以臺南市政府 公告之113年度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4,230元之1.2 倍即17,076元為限,並依法由聲請人負擔2分之1。依此,聲 請人每月扶養長女及長子之扶養費用各應以7,515元【計算 式:(17,076元-2,047元)×1/2=7,5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為上限。是聲請人主張每月支付長女及長子扶養費各6,00 0元,未逾上開計算之金額,應堪採信。 (五)準此,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收入26,400元、育兒補助6,000 元,扣除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6,500元、長女及長子扶養費 各6,000元後,僅剩餘額約3,900元,確實無法負擔180期、 利率4%、每月還款5,407元之清償方案,是聲請人陳稱其收 入無法負擔債務,堪可採信。依此,聲請人之經濟狀況,確 已達有不能清償之程度,而有更生之原因,及藉助更生制度 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 四、綜上,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有 不能清償之程度;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其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 ,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聲請 本件更生,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書記官 附表:債權人清冊(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編號 債權人 陳報債權額 備註 1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無債務 消債更字卷第229頁 2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5月17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328,154元 消債更字卷第249-253頁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5月17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136,380元 消債更字卷第247-248頁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5月11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316,132元 消債更字卷第231-245頁 5 裕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5月18日止,有擔保債權金額為758,352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255-259頁 ②汽車貸款,有設定動產抵押 合計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 780,666元 有擔保債權: 758,3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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