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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3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姜瑞霖 代 理 人 王奐淳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 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 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 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後,認有預納更 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審酌關係人之人數及事件之繁簡程度 ,定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本 件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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