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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請求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19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永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建輝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0號第一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290,00 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0,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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