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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回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52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怡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玉惠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18,5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 1,19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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