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9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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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26號
上 訴 人 李伯良
被 上 訴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13年2月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依供擔保之土地價額,核定為801,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
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