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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4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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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5號 原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訴訟代理人 徐秀勤 趙俊翔律師 被 告 吳國安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律師 被 告 吳清逢 吳家蓁 吳秀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停止訴訟程序 之裁定,於停止之法定事由終竣時,固應予撤銷,即在此項 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自得依職權予以撤銷( 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2年3月8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 1項規定,裁定於本院112年度南司調字第40號(含其後改分 之事件)分割共有物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 程序。茲因原告具狀撤回本件起訴,有原告之撤回起訴狀在 卷可稽。從而,本件應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12年3月8日所為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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