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終止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洪文裕 被 上訴人 羅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契約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9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11年9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固曾對上開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於111年11月15日以111年度抗字第138號駁回其抗 告,嗣上訴人提起再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 2年12月5日裁定駁回之,是上開補費裁定業已確定。本院復 於113年2月6日發函諭知上訴人儘速依原裁定補繳裁判費, 該函並於113年2月15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