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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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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厚陞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琳 被上 訴 人 專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育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月1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此項裁 定已於113年1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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